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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青山(美国)有限公司的批复

上海市外经贸委: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设立青山(美国)有限公司的请示》(沪经贸外经〔2007〕20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青山控股集团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美国合作伙伴阿瑟•古斯•辛泽先生在美国休斯敦合资设立青山(美国)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金为1万美元,总投资额为25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22.5万美元,占股份的90%,以现汇方式出资;外方出资2.5万美元,占股份的10%。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钢铁成品、钢铁原材料及冶金、化工机械设备的进出口贸易及相关行业的技术、贸易咨询。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委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委备案,并按《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美后,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休斯敦总领馆经商室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
  五、请你委督促境外企业认真研究并遵守美国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重视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境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我驻休斯敦总领馆经商室和我部(合作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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