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9月4日(57)联办研字第273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在小产后,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
婚姻法
第
十八
条的规定问题,我们认为,
婚姻法
第
十
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是为了保护母性的健康和婴儿的保育。女方小产也应同样受到保护,但也不宜机械地一律适用
婚姻法
第
十八
条的规定,男方能否提出离婚,可视女方的健康状况而定。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的通知
»
关于开展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与培养工作意见
»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精简和优化教职工队伍意见的通知
»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七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