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江西省九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精神和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江西省九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复函的通知》要求,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将有关职能通知如下: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上八个方面具体行政处罚权限的界定,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规定。原有关职能部门不再履行界定后的职能。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