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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历史悠久,拥有极为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辉煌的革命历史文物。保护和利用好文物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省文物保护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挥好文物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特有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规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地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要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地在制订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把文物博物馆的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工程列入当地建设计划,以逐步提高各级博物馆、纪念馆的建设水平。
  文物保护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应充分考虑本地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组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城市和乡镇建设规划的制订与审查,保证城市和村镇总体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
  文物保护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文物保护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对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和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经费予以重点安排。要为公益性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创造有利于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环境和条件,在资金上给予必要保证,在文化经济政策上予以支持。采取多种形式,筹集文物保护经费,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资助文物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把本地区的城市园林界内的文物维修费列入城市建设维护费开支项目。涉及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开放点,其旅游收入应提取文物保护经费,具体比例由文物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纳税人通过县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和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切实管好用好文物保护经费。地方政府单独解决文物保护经费确有困难且符合《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 条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可以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补助,共同解决。坚持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完善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勘测、设计、预算、经费下拨和工程竣工后的审计、验收等管理程序,防止文物经费的挪用、浪费和流失。
  文物保护要纳入体制改革。对撤地设市后,原市改区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该设区市人民政府应予以重新公布。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设立的保护管理机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移交非文物部门管理,不得下放管理权属。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博物馆单位应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加强文博队伍素质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文物工作队伍。
  文物保护要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应健全、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文物保护工作应经常列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共同搞好文物保护工作。

  二、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
  各级政府要坚持既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妥善处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避免以牺牲文物为代价的建设行为,保护好文物。
  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考古发掘以配合基本建设为主,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已普查登记的文物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选址等,要充分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凡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村镇建设,应尽量避开文物保护区;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时候,建设单位要事先会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的调查或者勘探工作。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应当共同商定处理办法。遇有重要发现,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基本建设进行文物保护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要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开发进行的地下文物的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投资者承担。
  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对已公布的世界文化遗产和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要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传统特点,确定性质和发展方向,认真编制或修订好保护规划,合理安排产业布局,防止无序和错位开发,并按程序报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原有的总体格局和传统风貌,抢救保护一批有历史价值的地段、街区和建筑物。对基本具备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条件的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要积极做好申报工作。
  各地要做好辖区内大遗址的保护、研究和展示体系的建设工作。省里重点抓好吴城遗址、铜岭矿冶遗址、仙人洞一吊桶环遗址、湖田古瓷窑址、赣南围屋等一批大遗址的保护。有关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大遗址保护规划,确保文物遗存安全,创造文物遗存周边良好环境。

  三、科学合理地发挥文物博物馆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继续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认真贯彻“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在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要强化服务意识,从尊重史实出发,陈列实施精品战略,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广大青少年,不断推出符合时代精神、高扬时代主旋律、内容和形式推陈出新的展览;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展各具特色的专题博物馆,健全博物馆的设施和功能;积极探索多种行之有效的社会教育手段,逐步推进文物博物馆事业社会化,增强文博单位的综合实力;努力提高文博工作服务两个文明建设的质量,促进文物事业健康发展。
  加强文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积极开展文物仿复制品及文物工艺品生产,开展“以文补文”和“多业补文”活动。文物利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凡涉及文物的建设项目和文物利用,要征得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听取有关方面专家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高决策科学性,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加强旅游事业发展中的文物保护。文物资源是旅游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托,且相互促进。要坚持文物的永续利用原则,开发旅游必须有助于文物本体和自然环境的保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文物保护与旅游事业相辅相成,协调发展。“十五”期间,我省以文物资源为依托,将重点建设三条旅游精品线路:南昌一庐山一景德镇名山瓷都文化旅游线、南昌一龙虎山一三清山名山道教文化旅游线、南昌一井冈山一赣州(瑞金)革命传统教育旅游线。

  四、加强文物管理,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加强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的分布及保护现状,摸清底数;制定文物保护的中长期规划,统筹安排;加强对濒临毁灭的重要文物古迹和馆藏珍贵文物的抢救维修与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应做到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科学档案、有保护组织。对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古建筑群、革命旧址群、寺庙等,可根据需要分别制订保护管理的专项法规或规章。认真做好文物藏品的清理、鉴定、登记、建档工作。重视近现代文物特别是革命文物的征集与保护。大力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和健全文物保护责任制,公安部门要在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犯罪多发地区加强防范,确保文物安全。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人违法的现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和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加强协作,紧密配合,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贩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活动,规范文物拍卖活动,严格文物出入境制度。在查处文物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要按照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规定,及时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凡因失职、渎职造成重要文物损毁或流失的,必须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文物保护有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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