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无人飞行器航摄测绘资质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010年4月12日,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测办〔2010〕24号),规定从事无人飞行器测绘航空摄影须取得测绘资质,并明确了无人飞行器测绘航空摄影资质专业标准。为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保证无人飞行器航摄工作顺利开展,我局近期将集中开展无人飞行器测绘航空摄影资质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已从事无人飞行器测绘航空摄影的单位及时申请测绘资质,并严格按照无人飞行器测绘航空摄影资质专业标准予以受理审查。
二、2011年11月30日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资质管理的有关要求、标准、程序,做好无人飞行器测绘航空摄影资质受理、审查、上报、发证工作,并将批准的无人飞行器测绘航空摄影乙级资质单位名单报我局备案。
三、无人飞行器测绘航空摄影资质标准要求甲、乙级分别有数名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飞行操控技术人员,鉴于培训、考核工作需要一定周期,2011年11月30日前,对已从事无人飞行器测绘航空摄影的单位,经审查除飞行操控技术人员外,其他条件均符合无人飞行器测绘航空摄影资质标准的,可暂时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测绘资质证书》。一年内督促其按标准派人员参加飞行操控技术人员培训,考核达到要求的,重新核发《测绘资质证书》。
四、2012年1月1日起,对未申请无人飞行器测绘航空摄影资质但仍从事无人飞行器航空摄影的单位,将依法予以查处。
无人飞行器测绘航空摄影资质审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法规与行业管理司联系。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