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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参照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国企业驻连代表机构)的中方职工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从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企业和职工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均按本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大连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15%计发。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年限满五年以上的,每满一年,按职工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计发。


    第四条   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用职工本人每年的缴费工资(指企业和职工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除以对应年份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得出当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实际缴费年限(对连续工龄超过五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五年,从职工离退休上一年起向前计算五年),得出平均指数;用职工离退休时上一年全市月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指数,得出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计算公式:S=C1/12N×(X1/C1十X2/C2十X3/C3十……十Xn/Cn)
   式中:
   S至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1、X2、……Xn至职工离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缴费工资。
   C1、C2……Cn至职工离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N至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年限(若Cn为C5,则N为5)


    第五条   职工缴费年限的计算: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在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汁发基本养老金时,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职工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每满十二个月为一个缴费年限。职工离退休时缴费年限尾数满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不计算缴费年限。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全国、省、市劳动模范的职工,离退休时仍然保诗其荣誉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工人技师)的职工,其从事专业技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的,在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再按下列标准增加社会性养老金计发比例:
   全国劳动模范增加10%;
   省、市劳动模范增加5%;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工人技师)增加5%。


    第七条   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时缴费年限不满五年的职工,社会性养老金按本办法第 条第(一)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规定计发;缴费性养老金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职工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国家原规定标准(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一九九三年十二月末基本工资为依据)计发的离退休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其增加幅度,一九九四年不得超过10%,一九九五年不得超过15%,一九九六年不得超过20%。


    第九条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五年以上的,从办理离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本办法第 条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为止。不满五年的,按照在职期间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三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条   职工在职期间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备种物价补贴,离退休后仍按规定发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职工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增长及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情况,从离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金额并入基本养老金。物价指数负增长时不做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另行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原待遇不做变动,其基本养老金可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口径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9%缴纳,职工本人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分别记入由国家劳动部统一制定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职工离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其基本养老金计发暂不执行本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投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中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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