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根据《继续医学教育“十五”计划》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各省、区、市自评的基础上,我委于2005年9月至10月对各地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了复评。根据复评结果和组织专家评议,遴选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先进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在公示后予以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表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北京市卫生局
天津市卫生局
广东省卫生厅
福建省卫生厅
河北省卫生厅
江西省卫生厅
云南省卫生厅
新疆自治区卫生厅
二、公示方式:
通过卫生部网站公示。反馈者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反映情况,反馈者应署名。
电子邮件地址:kjsjyc@sina.com
三、公示时间:自2006年8月24—30日。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