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小城镇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小城镇发展的意见
为加速我市农村城镇化进程,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市委七届五次会议提出的乘势而上,开拓创新,全面上水平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小城镇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小城镇发展的重要意义
在我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宏伟目标的进程中,加快发展小城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同时实现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工业化,三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加快发展小城镇是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措施。实践证明,发展小城镇有利于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和加速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改善生活质量;有利于扩大农业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形成规模人口的集中消费,扩大内需,开拓市场;有利于保护耕地,节约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级领导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抓住机遇,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快小城镇发展的目标与原则
按照市委七届二次全会通过的《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意见》(津党发[1999] 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实施规划>的通知》要求,到2010年底, 全市农村基本完成撤乡建镇,农村城镇化达到50%。为实现这一目标,全市小城镇的发展要由点到面全面推开。在小城镇发展中应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方针,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一)坚持协调发展。发展小城镇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使建设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进程相协调。
(二)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既要解放思想,加快发展,又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依次推进,稳步发展。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逐步建立体现地域特色的小城镇体系。
(三)坚持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要按照市场条件下要素流动的经济规律和区域经济的特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四)坚持把推动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并带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作为发展小城镇的主线,加速农村城镇化进程。
(五)坚持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节约耕地,走生态良性循环之路。
(六)坚持重视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小城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七)坚持科教兴镇,建设和完善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体系,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八)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广泛吸引资金,逐步建立以集体和个人出资为主,国家、地方、集体共同投资的多元投资机制。
(九)坚持创新,深化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型政府管理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
(十)坚持小城镇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进行,注重提高小城镇居民的文明素质。
三、合理布局,精心规划
发展小城镇,规划是龙头。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编制农业和农村现代化规划,搞好三个层次小城镇发展的规划:一是在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镇体系规划,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市农村城镇体系规划。二是小城镇的镇域总体规划。三是镇区的详细规划。在规划中,一要超前,使小城镇的规划成为名副其实的跨世纪工程; 二要配套,规划应做到水、电、气、路、市场、储运设施、教育、卫生、文化娱乐等设施相互配套,使小城镇具有比较完备的功能。三要科学合理,小城镇的区位以及小城镇自身的工业区、商业区、生活区、道路的空间布局科学有序,防止一阵风。四要突出地方特色,从实际出发,立足资源、产业、区位等优势和特点,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小城镇。五要通过法定程序审批规划,对批准后的规划要认真实施,不能随意变动。
四、推动农村人口向小城镇转移
农村城镇化的核心是使更多的农民逐步转变为市民。因此,要采取各种措施,有效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转移。
(一)加快撤乡、并乡建镇的步伐,尽快妥善解决现有小城镇规模偏小,行政区域不尽合理的问题。经济发展较快的区县,要率先有计划地将一些分散且规模较小的村落相对集中,搞村民组团,建中心村。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从2000年起,市级30个试点镇全部参加市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这项工作将有计划地逐步扩大到其他小城镇。要实行按居住地和职业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今后,本市农民只要在小城镇建成区内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非农职业,居住满两年(本镇区农民不受此限),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就可以申请在小城镇落城镇户口。
(三)在严格禁止弃耕撂荒和粗放经营的前提下,允许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对其原有承包地继续拥有土地承包权,鼓励其有偿转让经营使用权,但必须按有关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四)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
(五)要依法规范农村住宅产业,不断改善农民住房条件。鼓励提倡在镇区建多层住宅,适当控制建低层住宅。对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产权的管理,各区县政府可以搞一些试点。
五、吸引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
建设扩大小城镇规模的主要动因之一是集中乡镇企业,要在镇区内规划建设工业小区。
(一)鼓励新建企业到镇工业小区内选址。镇区内新办企业享受有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企-[1994]57号)的规定执行。
(二)工业小区外的企业要逐步迁移到小区内。迁移后涉及产值统计、税收隶属关系等可以不变。
(三)在天津市土地利用规划所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镇工业建设用地,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市规划局和市土地局《关于印发使用“存量” 和“增量” 两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地字[1999] 349号)的有关规定,在办理有关的用地报批手续后,可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建设项目,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四)鼓励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镇区新建民营企业可享受 《
天津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津政发[1998]21号)的优惠政策。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进镇务工经商的农民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
六、完善土地使用制度
在小城镇建设中,要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坚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
(一)保持耕地动态平衡。在经市和区县批准的小城镇规划区内需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进行建设的,要保持耕地质量与数量的动态平衡,用来平衡的土地可在本区县行政辖区范围内跨村、跨乡镇实施。
(二)推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集中统一建设方式。各区县对小城镇建设用地要根据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办理用地手续,按项目用地分次依法划拨和出让。
(三)允许以小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采取作价入股、出租转让等方式参与小城镇的开发。降低企业进入小城镇的用地成本。
(四)农民到镇住宅小区建多层住宅楼、合作建多层住宅楼的,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五)市从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耕地保护奖励专项资金,对通过小城镇建设使耕地数量增加的,给予奖励。
七、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发展小城镇,要有较完备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相配套。一是在各建制镇镇区要建设完整的道路体系,主要道路要有路灯;二是搞好镇区生活生产用水供应,在饮用高氟水的地区,要加快除氟改水步伐,改善居民饮用水质;三是加快镇区电网改造,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四是下大力量在镇区普及水冲式公厕,整治农村环境;五是发展城镇绿地公园,绿化覆盖率达30%左右; 六是加强地下排水设施建设,在新建住宅区基本普及热化和燃气化。
八、建立与完善小城镇科技管理与服务体系
小城镇要成为促进农村二、三产业产品向高层次发展,带动周围农村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政治、经济、科教、信息和商贸中心。
(一)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和有专业特长的人才进入小城镇开展科工贸服务,兴办高技术农业企业和发展各种产业。鼓励厂矿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小城镇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资金合作和协作。小城镇政府可制定引进项目、资金、人才的优惠政策。
(二)要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各镇成人教育中心学校(或成人和职业教育中心)三年内要达到市级一类校标准。 对45 岁以下的农民和各类从业人员的实用技术培训率应保持在每年80%以上, 使一部分人掌握一两项生产致富的实用技术,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扶持小城镇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等民办专业服务组织。
(四)在镇区可以通过预收租金、预售摊位、入股参股和联合开发等方式集资建设商贸市场,对农民投资兴建商业一条街或商城,工商管理部门可在两年内适当减免市场管理费。
九、建立多元投资机制
小城镇建设的资金筹措要逐步建立起国家、集体、个人多方投资的机制。
(一)建立市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从1998年建立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后,至2002年,继续由市农办、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筹措资金,用于支持小城镇的发展。与此同时,市水利、市政、卫生、教育等部门,每年也要从财力、物力上优先支持小城镇建设。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小城镇发展建设资金,并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各建制镇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环城四区只限于12个市级试点镇)全部返镇。小城镇自行配套的市政设施,可以参照市区的标准由镇人民政府收取市政和非营利性公建的配套费。
(四)各商业银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承贷载体效益高,还贷来源可靠,资本金到位的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五)逐步实行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制度,吸引国内外资金开发和经营各类基础设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六)积极争取国家各项用于小城镇发展的专项资金。市小城镇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做好小城镇综合开发示范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搞好项目的储备,为市各部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服务。
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要与社会和经济同步发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即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和村(居)委会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社会救济、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合作医疗等6项保障制度, 完善社区服务网络,逐步建立起不同层次、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体系。
十一、抓好试点工程
(一) 实施“131”试点工程。一是西青区作为农村城镇化试点区,要加大投入,严格规划,整体推进,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二是进一步加强30个市级试点镇建设。市周边8个组团镇中未被列为试点的新立镇、 咸水沽镇、杨柳青镇一并列为市级试点镇。市级试点镇继续享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建委、计委<关于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津政发[1994]75号)的各项优惠政策。三是提高100个现代化村庄试点建设水平。 重点在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上有新进展。
(二)为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市重点培养扶持一批现代化建设示范镇和示范村。本着好中选优,兼顾地域原则,经区县人民政府推荐,确定14个市级示范镇和15个市级示范村。市级示范镇是:西青区张家窝镇、大寺镇;津南区小站镇、双港镇;北辰区双街镇;塘沽区新城镇;大港区中塘镇;宝坻县大口屯镇;武清县王庆坨镇;静海县大邱庄镇;蓟县上仓镇;东丽区赤土镇;汉沽大田镇;宁河县潘庄镇。市级示范村是:蓟县下窝头乡程子口村、宝坻县大钟庄镇北王村、武清县大黄堡乡后蒲棒村、宁河县板桥镇盆罐村、静海县双塘乡西双塘村、大丰堆乡史庄子村、东丽区大毕庄镇赵沽里村、津南区小站镇东大站村、双港镇海河湾村、西青区宁家房子村、西营门街八里台村、北辰区天穆镇刘房子村、塘沽区中心桥镇五十间房村、汉沽区营城乡五七村、大港区中塘镇张港子村。各有关区县和部门要集中力量抓好示范镇和示范村的工作,使其成为我市农村城镇化建设的窗口。
十二、切实加强领导
发展小城镇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要工作,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
(一)市小城镇建设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推动小城镇发展的作用。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合作,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二)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对小城镇发展负全责,要充实加强区县小城镇建设办公室。
(三)市小城镇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做好追踪调查与研究;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并做好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抓紧组织制定全市农村城镇体系规划和小城镇发展标准,经协调小组批准后执行。
(四)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意见,积极推进小城镇发展,为我市农村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创造良好的条件。
天津市小城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