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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1989年10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和几年来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当地民族构成情况和各民族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确定。选举时,各民族的候选人在本民族中差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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