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铜仁市城管大队收取广告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铜仁地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
  《关于铜仁市城管大队收取广告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十七项收费项目“占用设施设立广告”,指的是利用公用设施设立招牌或广告,应交纳占用设施设立广告费。
  铜仁市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在自己的门面上设置招牌或广告,不是占用公用设施,城管大队根据黔城城通发(1994)092号文第十七项收费项目向其收取广告费是不对的。
  此复。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