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49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式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防范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及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发生,要充分利用本次监督监测检查时机,结合实际,抓紧制订本辖区内的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督促各集中式供水单位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公共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要结合今年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管理及监测,在传染病流行季节提高监督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水质动态变化,要指导和督促供水单位加强卫生管理,完善自检和报送制度。
三、各集中式供水单位要按《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制定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树立卫生安全意识,对出厂水水质实行严格的监测确保合格出厂。
四、我厅将于2006年4月-7月组织省、市、县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对全省集中式供水单位按《湖南省集中式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检查工作方案》(见附表1)及《湖南省集中式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2)开展全省集中式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检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市(州)政府所在地、每市(州)2个县(市)所在地的监督抽检,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其它县(市)所在地的监督抽检,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乡(镇)供水单位的监督抽检。请各地于8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检查表和出厂水检验报告单汇总后报省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科(联系电话:0731-4822297,联系人:王军华、周益众),监督结果省卫生厅统一予以公告。对监督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责成供水单位进行整改并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湖南省集中式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检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我省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保证人民群众饮水卫生安全,省卫生厅定于2006年4月至7月组织省、市、县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在全省开展集中式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检查,重点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水源卫生防护,生产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卫生和出厂水水质情况。具体方案如下:
各地级市、湘西自治州自来水公司所辖水厂由省卫生监督所和省疾控中心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监督监测,且在每个市(州)抽查两个县(市),出厂水的检测指标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表1全部常规检验项目及表2非常规检验项目中的磷酸盐、碘化物 、硫化物、钠、锑、钡、铍、硼、钼、镍、银、铊、二氯甲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苯并芘、氯苯、邻苯二甲酸二酯、丙烯酰胺、六氯丁二烯、微藻囊毒素-LR、溴氰菊酯、五氯酚、亚氯酸钠、一氯胺、2,4,6-三氯酚、甲醛、溴仿、氯化氰共70项指标。
各市(州)卫生监督所和疾控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辖县(市)、区自来水厂进行监督监测,监测指标同上。
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和疾控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辖乡镇自来水厂及水利部门农村改水的供水单位进行监督监测,监测指标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表1全部常规检验项目。
规定的监测指标受条件限制不能检测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水样送至上一级卫生检测机构检验,微生物指标统一由当地监测,但报告单由采样单位统一发放。
各地卫生监督所和疾控中心必须在7月31日前完成监督监测工作,具体时间自行安排。
省卫生监督所和省疾控中心监督监测专业人员分二组进行,
第一组:长沙(长沙县、浏阳市)、益阳(安化、沅江)、常德(石门、澧县)、张家界(慈利、桑植)、湘西自治州(凤凰、永顺)、怀化(芷江、新晃)、邵阳(隆回、邵东);
第二组:湘潭(韶山、湘乡)、株洲(醴陵、茶陵)、衡阳(常宁、耒阳)、郴州(资兴、桂阳)、娄底(双峰、涟源)、永州(祁阳、零陵区)、岳阳(平江、华容)。
附件2:湖南省集中式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表
一般情况
调查日期: 单位: 地址:
日供水量: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使用何种水处理剂 水处理剂生产企业:
使用何种消毒剂: 消毒剂生产企业:
其他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水泵、管材、管件、防渗涂料、石英滤沙等)生产企业名称(请至列出):
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