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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收购发票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遏制税款流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辽宁省 * * 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辽宁省 * * 市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现就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票样及适用范围
  《辽宁省 * * 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见附件一),适用于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粮棉油、水果、药材、林、牧、水产等农业产品时使用;《辽宁省 * * 市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见附件二),适用于具有废旧物资收购资格的单位向个人收购废金属、三类等废旧物资时使用。
  销售农业产品、废旧物资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销售发票或“临时经营统一发票”,严禁使用自制的非法票据从事经营活动。
  二、启用时间
  新版收购发票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版收购发票《辽宁省 * * 市农林牧水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辽宁省 * * 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辽宁省 * * 市废金属现收购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6年9月30日。
  三、印制、管理
  1、新版收购发票仍由市局发票管理所(处)审批、印制、发放管理。
  2、两种新版收购发票统一规定为五联。第一联存根联(收购单位存查);第二联发票联(销货方付货凭证);第三联抵扣联(收购单位作抵扣税款凭证);第四联记帐联(收购单位记帐凭证);第五联入库单(收购单位入库凭证)。自用发票企业可根据需要加印联次。各联印色按专用发票七联印色执行。
  四、发售
  1、一般纳税人领购收购发票时,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领购管理规定》执行。
  2、票证管理部门要做好收购发票领购的审批工作,严格发票领购审批手续。
  3、限量发售。企业使用发票实行限量发票制度;自用发票企业的收购发票按年使用计划印制完毕后,一次性结算,但发售时,按月供应,实行以旧换新制度,余数由票证管理部门保存。
  五、保管使用
  1、企业领购收购发票后,应视同专用发票保管、发放;严格企业内部发票领用制度,专柜存放,专人负责。
  2、填开收购发票时,必须按户逐笔逐项填开,不得汇总填开。
附件:1、《辽宁省 * * 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票样(略)
   2、《辽宁省 * * 市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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