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入境就业管理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劳社发[1999]190号)收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规(2001)10号文件已批准立项。现就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来鲁就业管理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向我省使用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的单位收取就业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核定为:港澳台就业人员每人每月70元,外国人每人每月120元。收取的就业管理费主要用于建立就业人员档案和数据库、有关政策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与有关国家进行双边交流活动等。
二、各级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该项收费暂实行三年,期满后由执收部门另行报批。
三、本规定自二00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