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各类房地产交易会、展销会、展示会、洽谈会等中介服务活动的主管部门。
二、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凡欲举办各类房地产交易会、展销会、展示会、洽谈会及举办各类论坛、研讨会的单位或个人,应至少提前30天向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和方案、费用收取标准等相关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宣传、招展事宜。若冠以“山东”、“全省”、“齐鲁”等字样的房地产中介活动,需经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三、凡参与举办各类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承办单位,必须具有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
四、通过网站或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举办各类房地产中介活动的,也应按本通告的要求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200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