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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各类房地产交易会等房地产中介活动的通告

 一、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各类房地产交易会、展销会、展示会、洽谈会等中介服务活动的主管部门。

  二、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凡欲举办各类房地产交易会、展销会、展示会、洽谈会及举办各类论坛、研讨会的单位或个人,应至少提前30天向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和方案、费用收取标准等相关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宣传、招展事宜。若冠以“山东”、“全省”、“齐鲁”等字样的房地产中介活动,需经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三、凡参与举办各类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承办单位,必须具有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

  四、通过网站或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举办各类房地产中介活动的,也应按本通告的要求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200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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