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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供热企业居民供暖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按照国家审计署《关于大连市国税部门1997年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情况的审计决定》(审决财[1998]226号)的要求,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全市各供暖企业为居民供暖所取得的收入,均应恢复征收增值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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