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二00二年一月八日 国税函?200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请求》(深国税发?2001?513号)收悉。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定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