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局:
针对收货人对铁路车站在开展速递到货通知服务中问题的反映,现对我委新计价能(2001)1163号文件补充通知如下:
一、铁路货物卸车站,应严格按照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有关规定要求,向收货人通知货物到达时间。速递到货通知服务,作为车站与收货人商定的一种通知到货方法,各车站应本着收货人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在填写速递通知单、确定服务对象前,必须征得收货人的同意后方可进行,不得强行服务。
二、第三条“车站开展速递业务,应坚持‘服务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不得以联营的名义将业务交其它部门从中收取联营费”废止。
请速通知所属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