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2002年4月颁布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区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自治区级由现行300元调整到3500元;地、州、市级由现行300元调整到2000元。如需进行尸检,按规定另收尸检费。
二、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三、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尸检费后,鉴定机构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违反本文规定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四、鉴定机构应在实施收费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医疗事故鉴定费应当按照《国务院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要报支出计划。
六、本通知自2002年9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