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
为做好自治区防治“非典”工作,方便各药品经营企业和厂家在我区开展经销业务,保障药品供应,经研究,现将我区外埠药品价格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到期的原在我委备案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价格备案表》,其有效期限延长至今年七月底,届时再重新备案。
二、调整价格或增加品种规格以及价格以前未备案的药品仍需到我委备案。
三、近期我委公布最高限价和最高零售价格的防治“非典”相关药品的价格可暂不备案和更改价格备案表。原备案表中备案的价格高于公布价格的一律废止,经销单位一律按所公布的最高限价和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请即转知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