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转发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1]152号),对自治区住房建设收费进行了整顿,并在整顿的基础上规范了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进一步巩固住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推动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取消部分住房建设收费,并公布住房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住房建设收费项目。本次取消的收费项目包括:各地未按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自治区确定的部分收费项目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明令取消的项目(详见附件一),共计11项,涉及建设、人防、公安、热力、自来水、燃气等部门。凡取消的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或不执行。各地凡是与本通知取消的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似的收费项目,无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二、保留的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本次发布的住房收费共25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22项,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3项(详见附件二)。按照“自愿委托,委托人付费”原则产生的经营性收费不在此列。凡未列入本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为不合法收费,自行废止。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助行政审批权力,要求服务对象接受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也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移下属企、事业单位,变相收费。
三、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努力降低住房建设成本。各地要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比重控制在住房价格的8%以内。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自治区近期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保留的项目也不再提高标准。各地在审核经济适用房价格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要在房价的成本构成因素中剔除,严格按发布的收费目录核定住房的收费成本。四、加大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收费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的规定。地、州、市及以下各级政府以及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制定收费标准,凡是设立新的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必须严格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和自治区审批;设立新的住房建设中介服务、经营性收费项目的,属全区性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计委审批;属地方性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逐级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收费许可证进行清理,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及时取消,对调整标准的收费项目要及时调整。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票据管理制度,取消的项目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继续加强住房建设收费的监督,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严肃查处。
六、整顿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通知在取消收费项目的目录中已明确,取消地方政府及部门自行设立的各种专项配套费。专项配套费取消后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从严控制原则,重新申报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调整意见。原则上归并后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低于原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标准之和。各地要在认真测算和调研的基础上,于今年7月31日前将“调整意见”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经自治区统一审核后下达执行。七、各地要积极推行住房建设收费的公示制度,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及标准,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机制。
八、本通知自二OO三年七月十日起执行。
附件:1、取消的住房建设收费项目
2、保留的住房建设收费目录及其收费标准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取消的住房建设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备 注
1 建设部门 房产测绘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2 建设部门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费
3 建设部门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
4 建设部门 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
5 计划部门 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第4、5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
6 人防部门 人防工程造价审计费
7 公安部门 治安管理费
8 城市供水部门 城市给水建设费 包括供排水接口费、自来水增容费等
9 园林部门 绿化配套费(管理费)
10 天然气部门 天然气开户集资费
11 热力部门 暖气集资费 包括热力配套费、增容费、贴费等。
附件2:保留的住房建设收费目录及其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收单位 文件依据 收费标准 计费基数 收费性质 备 注
1 城市基础设施 行政事业 新价房字[1999]
配套费 建设部门 新政办[1994]72号 2-3% 总投资 性收费 33号文规定经济适
用住房免收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设部门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 行政事业 经济适用
新计价房[2002]471号 1.3‰ 建安工作量 性收费 住房减半
3 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费 建设部门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 乌鲁木齐市0.8‰
新计价房[2002]316号 克拉玛依市、 建安工作量
石河子市及地、州 行政事业 经济适用
所在地城市1.5‰ 性收费 住房减半
其它县(市)2.5‰
4 房屋安全鉴定费 建设部门 价费字[1992]641号 行政事业 收费标准及方法
性收费 全疆统一规范
5 城市房屋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 乌鲁木齐市2‰ 拆迁补偿 行政事业 经济适用住房减
拆迁管理费 建设部门 新计价房[2002]864号 其它地区3‰ 安置费用 性收费 半,补偿安置费
由拆迁当事人
双方协商确定。
6 房屋所有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 住宅每套80元 行政事业 含房产证工本
权登记费 建设部门 新计价房[2002]797号 性收费 费每本10元。
7 城市道路占用费 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 临时挖掘或占用
挖掘修复费 建设部门 新政办[1999]38号 详见文件 性收费 城市道路时交纳。
8 城市消防设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 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 经济适用
施建设费 消防局 新计价费[2002]243号 详见文件 性收费 住房减半。
9 人防易地建设费 人防办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乌鲁木齐市每平方 行政事业 经济适用住房减
建设厅、人防办 米25元,其它人防 性收费 半,同步配套建设
新计价房[2001]1410号 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元 防空地下室的不得收费。
10 土地登记费 土地行政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 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 经济适用
主管部门 新计价房[2001]500号 详见文件 性收费 住房减半。
11 土地管理费 土地行政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 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
主管部门 新计价房[2002]470号 详见文件 性收费
12 耕地开垦费 土地行政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 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
主管部门 新计价房[2001]500号 详见文件 性收费
13 土地闲置费 土地行政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 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
主管部门 新计价房[2001]500号 详见文件 性收费
14 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行政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 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 经济适用房免收
(土地出让金等) 主管部门 新计价房[2001]500号 详见文件 性收费 (二级交易的除外)
15 征拨土地补偿费 土地行政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 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 经济适用房使用城
主管部门 新计价房[2001]500号 详见文件 性收费 镇国有土地的免收
16 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行政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 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 由取得建设用地的
土地有偿使用费 主管部门 新计价房[2001]500号 详见文件 性收费 市县人民政府缴纳
17 临时用地 土地行政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 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
土地补偿费 主管部门 新计价房[2001]500号 详见文件 性收费
18 合同鉴证费 工商行政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
主管部门 新计价费[2003]408号 2‰,每份最低2 建筑安装 行政事业
元,最高3000元 工程承包 性收费
合同价或
工程造价
19工本费:
(1)建设用地批准 土地行政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 行政事业 用地申请表及附表
书工本费 主管部门 新计价房[2001]500号 每证10元 性收费 每套加收工本费3元。
(2)土地使用证书 土地行政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 行政事业
工本费 主管部门 新计价房[2001]500号 每证30元 性收费
(3)商品房购销合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行政事业
同文本工本费 建设部门 新价房字[1997]30号 每份1.6元 性收费
(4)房产证工本费 建设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 行政事业
计价格[2002]595号 每证10元 性收费
20 墙改基金 建设部门 新政发[1995]109号 每平方米4元 政府基金 经济适用房免收
21 住宅共用部位、 建设部门 国家建设部、财政部
共用面积维修基金 [1998]213号 2% 房款 基金
22散装水泥 取消散装水泥
专项资金 经贸部门 国函[1997]8号 3-5元/吨 政府基金 保证金
23房地产交易 自治区计委、建设厅 新建住房每平方米
手续费 建设部门 新计价房[2002]441号 3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 经营性收费
24建筑工程交易 自治区计委 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计委、
服务费 建设部门 新计价房[2003]230号 详见文件 经营性收费 财政部计价格
[2002]520号重
新核定收费标准
25施工图审图费 建设部门 自治区计委 乌鲁木齐市0.2-
新计价房[2002]92号 1‰,其它地、州、 工程造价 经营性 档定率累进收费
市1.1-1.4‰ 预算总额 收费 经济适用住房按
8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