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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兴安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兴安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兴安县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兴价字[2003]08号)悉。兴安县近几年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相继投入大量资金对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致使企业负债增加,供水成本上升,经营出现亏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规定,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增强企业还贷能力,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兴安县城市供水价格,即: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和工业用水由现行0.932元/立方米调整为1.2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由现行1.082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从2003年8月份水表抄见度起执行。
  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请兴安县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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