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物价局:
转来海口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关于房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1]120号)收悉,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海口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开展房产经纪业务并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根据该公司的投资成本及服务规程,按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房产委托销售资料查验、实地勘查、信息发布费,每宗150元;
2、房屋销售代理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1.5%计收。
3、经批准为处置积压房地产交易提供市场服务的,可收取房产交易市场服务费,按成交额的0.5%计收取;
4、代办银行按揭贷款购房服务费,每宗200元;
5、代办房产证过户服务费,按购房款的0.1%计收;
6、代办城市户口入户服务费,每户50元;
以上收费属中介代理有偿服务费,不含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收取的税、费,由房产交易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二、房产交易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三、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请执收单位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报告我局、以便重新核定正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