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人事局:
你局《关于我院属(京区)企业参加北京市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为使你院所属在京企业顺利组织实施,现就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管理问题。你院所属企业,分别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单位,在98年底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鉴定相应协议,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
二、关于缴费问题。你院所属企业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统前的企业缴费,按照京劳险发(1997)8号文件执行。即:自1996年4月1日开始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此之前的企业缴费部分实行挂帐处理。对于参统前企业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数额较大,当年全部补缴确有困难的企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可与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分期补缴协议,于2000年底前完成补缴。
职工个人缴费,应自1992年10月开始按有关规定缴纳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补缴资金自参统时一次补缴完成。
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符合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1998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人事局确定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补贴及北京市统一规定的价格补贴(不含7.5元,洗理费、书报费及非统一规定的待遇)由统筹基金支付。其它部分由企业支付。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1998年7月1日后,企业所有人员的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均按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你院所属企业离退休人员(含今后离退休人员)每年养老金的调整,均按北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执行,不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