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1996年至1998年4月,你公司总部、债券业务部及杭州营业部等7个营业部,利用1,578个个人股票帐户,参与申购新股80只及二级市场交易,共计获利881.06万元(详见附件一),违反了《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
十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行为。1996年7月至1998年4月,你公司深圳营业部等10个营业部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10,047.75万元,其中深圳营业部1998年3月31日为客户融资3,878.99万元(详见附件二)。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此外,你公司1997年接受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的全权委托,代理买卖股票850万元,其中500万元保证年收益率24%,专门用于新股申购,盈利67万元,24%回报率及本金已付给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其余350万元保证年收益率20%,专门用于股票炒作,按审计日计算亏损112.72万元。上述行为,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项所述的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对你公司深圳营业部原负责人宋振华予以通报批评;2、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清理违规资金,1个月内清理个人股票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