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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6月20日 国税发[1996]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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