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我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收取营运三轮摩托车占道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昌价字[2002]0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道路上待客停车等不应收取占道费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542号)规定,海南省建设厅、海南省财政税务厅、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建城[1993]221号)附件二第四条规定所称停放车辆,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设置专门停车场实施的车辆停放,由停车场交纳占道费。对路上待客停放车辆及其他不稳定性停放车辆,不得收取占道费。对违章停放的车辆,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你县三轮摩托车的营运活动,具有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停放,不属于城市道路占道费收费范围。
因此,你县城市建设监察大队不得对营运三轮摩托车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