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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加强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银行分行: .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多次批示精神,保卫国家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现对加强银行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把保卫工作纳入银行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各级领导要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和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重大案件中吸取教训,提高对安全保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金融体制改革中要加强对保卫工作的领导。要制订安全防范工作规定,明确各级银行的行长、主任为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负责督促检查下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保卫责任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积极性。 
 
  二、加强对职工的教育考察,审查清理要害部位人员。各级银行对管库、守卫、押运、出纳、会计等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加强考察,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不断提高这些人员的政治素质。今年内要认真地进行一次审查清理,对不适应的人员,要果断而妥善地予以调离。今后录用要害部位人员,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保证人员质量。不得雇用临时工担任要害部位工作,也不得用老弱病残者充当守库人员。 
 
  三、建立、健全保卫机构,充实保卫力量。为加强保卫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均要健全保卫机构,充实保卫力量。省级分行要设保卫处,地市分行设保卫科,县支行设保卫股或配备专职保卫干部。保卫机构所必需的装备器材及保卫业务经费,按一九八七年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保卫机构装备器材配备和业务经费开支意见的通知》([87]公发6号文件)的精神给予解决。 
 
  四、充实专职武装守卫、押运人员,严格枪支弹药管理。凡设有发行、业务金库和承担金银、现金押运工作的行处,要按“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的要求,配备专职武装守卫押运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雇用保安人员或组织经济民警加强守护。 
 
  各级公安机关和银行保卫部门要加强守卫、押运专用枪支的管理,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武器弹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守卫、押运枪支弹药的使用、保管情况,在年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和登记工作,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枪库(柜),要限期整改。 
 
  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各银行的分行、支行直至基层营业所、储蓄所,要认真落实综合治理措施。保卫、发行、储蓄、出纳等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并教育职工群众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双人临柜,双人管库”等安全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对银行金库及营业网点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技术报警装置应加强管理和建设。已有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技术报警装置,要加强维护管理,器材不足的应尽快配齐,充分发挥其预防和发现犯罪的作用。今后新建金库和营业网点,必须同时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报警装置,竣工验收时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准启用。 
 
  六、公安机关要加强银行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把银行及营业网点作为重点保卫目标,协助银行及营业网点同周围工厂、商店、居委会建立治安联防网,安设报警器、联防警铃,依靠群众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城市治安巡逻队要把银行营业网点、金库列入巡逻范围,进行重点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对银行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要加强监督指导。近期要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漏洞,及时向单位发隐患通知书,督促落实。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会同银行制定发生抢劫、盗窃案件的处置预案。对发生盗窃、抢劫银行的案件要快侦快破,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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