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物价局、建设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为加快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建立建筑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复函》(黔府办函[2001]23号)文件精神,现就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内容
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向建设工程招投标方提供服务可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服务内容为:
1、收集、存贮、发布各类工程招标、投标、中标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各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有关信息,建立投标企业信息库等。
2、为招投标方提供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洽谈、合同签署、经济技术、政策法规咨询等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服务。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收费等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咨询。
4、为建设、物价、监察、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一的办公场地。
二、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1、信息服务费。对进入交易服务机构获取信息的招投标方,每项信息收取100元的信息服务费。
2、交易服务费。为施工、设备材料招标活动提供服务,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向招标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中标额500万(含本数)以下的,按0.15%收取;501万至1000万(含本数),按0.1%收取;1001万以上的,按0.08%收取。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向招标方收取中标额的1%的交易服务费。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3、场地、设施租赁费。对在“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单位,按每宗600元向招标方收取场地、设施租赁费。
4、对需要进入“贵州省建设工程信息网”的单位,收取网络会员服务费700元/月。不再重复收取信息服务费。
5、需要“中心”为之宣传,发布简介的施工企业,按年度收取30000元席位费。
网络会员服务费和席位费的收取要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三、交易服务费标准全省统一按以上标准执行。信息服务费、场地、设施租赁费、网络会员服务费、席位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按照同城一价的原则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制定具体执行标准。
四、进入工程交易服务机构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进行招投标活动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否则,不得参与招投标。
五、各工程交易中心,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按照国家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交易厅(室)醒目位置设置标注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及承诺、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和收费依据、举报受理机关及电话号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级部门,应加强工程交易中心收费的监督管理,进驻工程交易市场,促进市场规范化建设。
七、本通知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壹年。试行期满应重新申报审批。原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对贵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信息交易服务费和场地设施租赁费的批复》(黔价经[2000]3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