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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税字[199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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