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物价局、开发区科经局:
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单位自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01]381号)规定,经对你们转报的医疗单位成本资料调查审核,现将核定后的105种规格、剂型自制剂(包括大输液)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表),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次公布的自制剂价格为最终零售价格,任何单位不得突破。
二、各区(市)有关医疗单位,要按本通知公布的医疗单位自制剂零售价格,认真登记《山东省医疗单位自制剂价格台帐》,确保价格资料的连续性、真实性;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及时公示自制剂零售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区(市)物价局要加强对医疗单位自制剂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擅自制定价格,突破物价部门核定的零售价格,不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要依照《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公布的自制剂零售价格自二00二年五月十日起执行。
附:枣庄市区(市)属医疗单位自制剂零售价格表
附:
枣庄市区(市)属医疗单位自制剂零售价格表
2002年5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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