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劳动科学理论与技术进步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劳动科学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适用于各级劳动部门从事劳动科学研究工作的集体和个人,以及受劳动部门委托承担上述工作的集体和个人。非劳动部门的集体和个人承担的项目参加评奖,只发证书、奖状。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评奖:
1.在劳动科学理论研究中产生重要影响,对劳动科学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项目。
2.在劳动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并经实践证明能有效指导或应用于劳动科学管理、生产实践的劳动科学研究项目。
3.在劳动政策、立法、标准、情报、信息、统计等研究工作中,对劳动科学管理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项目。
已获得省(部委)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四条 劳动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由部科学技术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社会科学学组为基础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的评审工作。
委托中国劳动学会秘书处负责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评奖的日常工作,并由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分别负责各专业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业评审组以中国劳动学会有关专业委员会为基础组成。每个专业评审组设五至七名评审委员。评审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该专业专家担任,并报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评审委员会核准。评审时,根据项目需要,可再聘任部分临时评审委员。
第二章 奖励形式与标准
第六条 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形式为颁发集体奖状、个人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七条 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采用下述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1.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2.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
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创新性;
5.成熟性和完备性;
6.可行性和适用性。
第八条 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奖励标准如下:
┌─────┬────────────────────┬────────┐
│ 奖励等级 │ 荣誉证书、奖状 │ 奖金 │
├─────┼────────────────────┼────────┤
│ 一等 │ 一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 五千元 │
├─────┼────────────────────┼────────┤
│ 二等 │ 二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 二千元 │
├─────┼────────────────────┼────────┤
│ 三等 │ 三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 一千元 │
├─────┼────────────────────┼────────┤
│ 四等 │ 四等奖荣誉证书、奖状 │ 五百元 │
└─────┴────────────────────┴────────┘
一等奖项目应是在劳动科学理论研究与劳动科学管理现代化方面,对国家、部门和地区重大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和作用,并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是在劳动科学理论与劳动管理实际问题的研究中,具有科学价值和普遍意义,对推动劳动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和作用。
三等奖项目应是在劳动科学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中,有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并且经论证是可行和有推广价值的成果。
四等奖项目应是在劳动科学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中,具有一定成熟性和完备性,并对指导实际工作有积极作用的成果。
第九条 对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择优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 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需使用劳动部科学技术办公室制订的《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按《填写说明》填写。
第十二条 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的申报项目,应由完成单位报送任务下达单位,并逐级上报,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劳资(人事)司(局)作为申报部门,统一归口汇总报劳动部。
若完成单位与任务下达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则完成单位应同时抄报本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申报部门应做好审查工作,每个项目的申报书要求一式四份,材料附件齐全并装订成册,申报部门应对申报项目奖励等级附有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申报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的项目,必须经过成果鉴定并实施一年以上。
第十五条 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申报部门组织第一完成单位牵头填写申报书。
第十六条 申报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需交纳评审费。每个项目评审费150元。不论申报成果获奖与否,评审费一律不退。
第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所有项目的申报文件一律不办理转退手续。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劳动部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类)的评审工作按预审、初审、终审程序进行。
中国劳动学会秘书处负责申报项目的预审工作;
各专业评审组负责三、四等奖评定和一、二等奖初审工作;
劳动部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评审委员会负责三、四等奖复核和一、二等奖终审工作。
第十九条 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及本专业组的评审范围,申报项目是否获得过其他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励;
2.申报书是否按《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
3.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时,应与申报部门协商。对其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组织进行调查。
对上述预审结果应写出书面意见,提交部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各专业评审组在初评工作前应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三名主要审查人员,在评审会前熟悉申报成果的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项目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专业评审组全体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三、四等奖励项目)方可生效。
专业评审组在申报书中填写审定或推荐意见时,应说明审定或推荐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理由。各专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审定、推荐意见,由中国劳动学会秘书处汇总后,报劳动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评审委员会核准、审批。
第二十一条 劳动部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核准、审批劳动部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类)项目时,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复核三、四等奖项目,评定一、二等奖项目,必须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评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奖金分配
第二十二条 获得劳动部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类)的项目,其奖金应根据完成人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奖单位应将奖金分配结果报劳动部科学技术办公室备案。
获奖项目不得重复领奖,凡已获得过奖励的项目,在依本办法奖励时,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二十三条 劳动部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类)的奖金由劳动部科学事业费列支。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成果发生争议的,按下述办法处理。
1.对获奖成果有争议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指出成果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写明提出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否则不予受理。提出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申诉理由,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必要时应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等。对诬告他人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应追究法律责任。
2.有关单位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对方,限一个月内提出申诉。如在限期内不作答复,即视为放弃申诉。与争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均需按照处理争议单位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
3.凡涉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应在成果分布后两个月内,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评审委员会审核、备案。
4.成果公布后两个月内争议尚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成果重新申报。
5.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评审委员会对争议有最终裁决权。
第二十五条 发现获奖成果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报送中国劳动学会,由该学会提出处理意见,经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报奖成果的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文件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报奖成果的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劳动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类)隔年评选一次。
经批准的获奖项目,于当年第四季度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按本办法第六章处理;如无异议(或争议处理完毕)即行授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