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告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计资[2003]27号)和《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东府[2004]19号)的规定,决定从2004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4月1日起,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每立方米(下同)0.15元调整为0.50元;将原来的其他行业用水(包括工业、商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用水等)和特殊行业用水(包括沐足、发廊、桑拿、洗车用水等)合并为“其他”一项,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0.25元和0.30元统一调整为0.60元。
二、使用自来水的按排水量(排水量按用水量的90%计算)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按水利部门核定取水量的90%计算。
三、2004年4月1日之前的用水,其污水处理费按原标准征收。
四、征收管理的具体事宜,按《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东府[2004]19号)的规定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