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规范全市居民住宅楼电梯收费,保护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据目前居民住宅楼电梯运行收费的实际情况,经测算,决定将电梯运行收费由现行的按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核收,改为按居住人员核收,具体规定如下:
一、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
二、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按月或按季收取,以常住人口计算人数,学龄前儿童免收。
三、临时居住人员比照上述标准收取。
四、原已审批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单位,请立即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同时,做好对居民的宣传解释工作。
本规定从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原审批的居民住宅楼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