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农业局:
根据原山东省水产局和财政厅、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现将2003年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下称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普通资源费及专项资源费的征收额仍按2002年的标准执行,即:
(一)普通资源费征收标准为20元/马力;
(二)专项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鹰爪虾:20元/马力
增殖对虾:22元/马力
毛蚶:15元/马力
魁蚶:20元/马力
海蜇:18元/马力
(三)收购上述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的渔船,按每项、每总吨位30元征收专项资源费。
二、渔政机构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取资源费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资源费收入按照“票款分离”办法上缴财政部门。支取由单位申报预算资金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核拨给用款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