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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省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省教育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做好全省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大中专院校应成立相应机构,具体协调指导本地区、本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要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想方设法帮助解决毕业生就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把本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

  二、进一步深化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
  (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0]85号)精神,今年我省师范类毕业生仍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就业政策安置毕业生。属老办法管理的毕业生,省教育厅按生源和需求情况,将毕业生派遣到生源所在地和有关单位。属新办法管理的毕业生,离校时,联系到工作单位的核发就业报到证,尚未联系到工作单位的发给就业证明书。
  (二)根据国办[2002]19号和琼府办[2000]85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04年起,我省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另有规定者除外)将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并建立公平竞争的自主择业机制。
  (三)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本省师范院校的师范类毕业生和在外省就读的本省生源师范类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转至人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学校。两年内,凡持有原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就业证明书而未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如落实了工作单位,公安部门凭省教育就业主管部门新核发的就业报到证,可将其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师范类毕业生,由原就读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藉所在地。
  (四)各市、县要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56号)精神,核定教职员工编制数,认真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积极安排录用师范类毕业生。
  (五)各师范院校要举办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会、招聘会,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提供良好的择业场所。各市、县教育(教科)局和其他用人单位,应积极到有关院校考察录用所需要的师范类毕业生。
  (六)从2004年起,取消师范类毕业生就业的各种限制,鼓励师范类毕业生在省内外自由流动。

  三、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进一步转变用人机制,拓宽就业渠道,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1.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
  2.各级行政机关在有空编的情况下,对专业对口的应届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可免试录用进入机关单位工作;招录公务员时,应留出一定的专项名额,用于招录少数民族毕业生。凡录用到省直机关、市县机关工作的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企业工作,锻炼一至两年。
  3.鼓励和扶持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或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经相应的政府人事部门认定,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月起,免缴2年政府有关部门的各项行政性收费。
  (二)完善就业接收制度,取消对大中专毕业生合理流动的限制,允许他们合理流动。
  1.进一步简化就业接收手续。回琼就业的本省生源毕业生,可直接到接收单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办理接收手续。各级政府人事、公安部门应及时便捷地为毕业生办理报到、落户手续。
  2.允许外省高校毕业生(含高职)生源来琼就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积极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或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3.各市、县政府要重视人才,树立开放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限制,允许大中专毕业生跨市、县就业。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发挥人才劳动力市场作用,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推荐等服务,同时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专业性、行业性的供需见面会。各市、县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尽快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实现与省内各大中专院校的联网。
  (四)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情况,我省各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已登记的未就业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参加人事代理服务的毕业生,有组织地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免费提供初次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培训经费上给予支持。

  四、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
  各大中专院校要按一定的师生比率配备专(兼)职的工作人员,以适应迅速发展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并从学生交纳的学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经费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规范和职业纪律的教育,努力学习业务,掌握服务技能,提高服务水平。

省教育厅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省公安厅
二○○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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