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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1995年9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结合我区选举工作的实际,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以及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第八条第一款中“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三、第九条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由九人至十七人组成,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四、第十二条增加规定:“没有建立乡级财政的,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支出”。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根据《选举法》第九条的规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在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确定如下:
  “(一)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二百五十六名;
  “(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一百四十八名;
  “(三)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人口超过五万的为一百三十一名至一百三十六名,人口超过一万不足五万的为九十五名至一百二十名,人口在一万以下的为七十五名至九十五名;
  “(四)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第九条的规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第十四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应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七、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八、删去第三十八条。

  九、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修改为“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十、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选民证不得转借、顶替。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十一、删去第四十六条。

  十二、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第四款修改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十三、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按照《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十四、删去第五十七条。

  十五、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十六、增加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十七、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第四款改为第三款,增加为:“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由选民直接补选代表时,应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的进行补正。经选民协商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以前五日公布。补选时,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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