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卫生署署授疾字第0930000506号令修正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行政院卫生署(以下简称本署)为推展肝炎防治工作,依行政院卫生署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设「行政院卫生署肝炎防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2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肝炎防治方针之研议事项。
二、肝炎研究计画之研议事项。
三、肝炎流行病学调查研究之研议事项。
四、肝炎卫生教育计画之研议事项。
五、发展自制肝炎防治材料之研议事项。
六、预防肝炎病毒感染之研议事项。
七、搜集最新肝炎防治研究资料之研议事项。
八、其它有关肝炎防治之研议事项。
第3条 本会置委员十三人至二十三人,由本署署长就有关学者专家中聘兼之,并指定一人为主任委员。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委员出缺时,其继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4条 本会为便于肝炎防治工作之推行,分设下列三组,每组各置分组召集人一人及委员若干人,由主任委员就本会委员中指定之:
一、临床与流行病学组。
二、卫生教育组。
三、实验诊断组。
第5条 本会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主任委员未克出席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6条 本会、分组开会时,得邀请其它机关(构)代表、专家或学者列席。
第7条 本会置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事务。干事一人至三人,办理所任事务,均由本署疾病管制局现职人员中派兼之。
第8条 本会委员、秘书、干事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署人员出任者,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或交通费。
第9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