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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本部各直属总公司: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原文已由〔1998〕外经贸资字第1号文件转发)的精神,保证技术和设备进口免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提供优质和高效服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外经贸系统所属企业的改造投资项目(不论项目资金来源),凡需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并符合国务院通知中有关免税规定的限额以下投资项目,由外经贸部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由外经贸部转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二、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过程中,要列出专门的章、节,载明投资项目所属的行业,引进技术和设备的种类、型号和用途,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来源国、报价等方面的内容。 
  三、根据国务院有关办理免税手续的规定,项目免税确认书由外经贸部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统一出具。 
  四、为简化操作环节,加强统一监督和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应在积极配合海关对企业引进技术和设备的用途进行监管的同时,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建设周期,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按年度做好各地方免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办理免税手续的具体程序,待国务院有关执行方案出台后另行通知。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外经贸部科技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5197383、65197382,联系人:郑厚斌、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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