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在我国对外谈签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中,对上述人员在缔约国对方学习、实习或培训期间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取得或收到的各种款项的税收待遇,都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不分所得来源,仅做原则性免税规定
这类协定只原则性规定对学习和实习人员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款项,在其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免予征税。
二、区别不同所得来源,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主要分三种情况:
(一)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的目的,从其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以外收到的款项,在该国免予征税。
(二)对来源于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政府、科学、教育或其他免税组织的赠款或奖金,在该国免予征税。
(三)对来源于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境内的劳务报酬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
为便于在执行中查阅上述有关规定,我们汇集整理了《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规定一览表》。现印发你局,供执行税收协定时参阅。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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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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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法国│ 学生、实习人员为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款项│
│比利时 加│其学习所在国免予征税。 │
│拿大 荷兰│ │
│新西兰 罗│ │
│马尼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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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美尼亚 │ │ │
│冰岛 立陶│ ├─────────────────┤
│宛 拉脱维│ │ 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的│
│亚 │ │劳务报酬,其学习停留国免予征税。中│
├─────┤学生、实习人员为维持│、韩协定规定该项劳务报告必须是与接│
│意大利 科│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受教育或培训有关的个人劳务所得。 │
│威特 蒙古│的目的从学习所在国境│ │
│卢森堡 阿│外取得的款项,其学习│ │
│联酋 孟加│停留国免予征税。 │ │
│拉 毛里求│ │ │
│斯 克罗地│ ├─────────────────┤
│亚 塞浦路│ │ │
│斯 韩国 │ │ 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 │
├─────┤ │劳务报酬,其学习停留国自该人员到达│
│巴基斯坦 │ │之日起5年内免予征税 │
│印度 │ 学生、实习人员从学│ 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 │
│奥地利 │习所在国政府、文化、│的劳务报告,其学习停留国免予征税。│
│土耳其 │科教组织或其他免税组│但以在任何纳税年度中总计不超过6个│
│ │织取得的助学金、奖学│月的为限。此外,中、土协定还附加了│
│ │金或奖金,其学习停留│中韩协定相同的条件。 │
│ │国免予征税。 │ 学习、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 │
│ │ │的劳务报告,学习停留国给予定额免税│
│ │ │。 │
│ │ │ │
│ │ │ (金额) (期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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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 5000美元/历年 合理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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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 │ 1000英镑/纳税年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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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 │ 6000马克/历年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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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 │ │ 2000美元/历年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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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 │ │ 生活所需数额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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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 │ 2000美元/历年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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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 │ │ 15000芬马克/纳税年 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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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 │ │ 18000瑞克朗/纳税年 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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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 │ │ 合理数额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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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 │ │ 18000瑞士法朗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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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 │ │ 3000美元/历年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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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布亚 │ │ 3000美元/历年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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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 │ │ 5000美元/历年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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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 │ 2000美元/历年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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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 捷克│ │ │
│波兰 澳大│ │ 学生、实习人员从学习所在国取得的│
│利亚 保加│ │劳务报酬,其学习停留国给予其本国居│
│利亚 西班│ │民同等待遇。 │
│牙 巴西 │ │ │
│匈牙利 俄│ │ │
│罗斯 白俄│ │ │
│罗斯 乌克│ │ │
│兰 埃及 │ │ │
│斯洛文尼亚│ │ │
│牙买加 马│ │ │
│其顿 乌兹│ │ │
│别克斯坦 │ │ │
│南斯拉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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