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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对供公众使用之厕所违反废弃物清理法裁量基准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93)北市环五字第093322150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2点

一、台北市供公众使用之公厕检查评分标准详如附表(台北市供公众使用之厕所设备及清洁维护检查表),总分最高为一○○分,八四~七六分者劝导,七五(含)分以下不合格为违反废弃物清理法第十一条规定规定之行为。

二、有前条违规情形者依废弃物清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一、二○○元以上六、○○○仟元以下罚锾,并采按次加重裁罚,于同年度内第一次罚款新台币一、二○○元、第二次罚款新台币三、○○○元、第三次及之后均以最高新台币六、○○○元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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