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物价局:
在自治区新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出台前,为使区直和各地、市医疗机构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章可循,现就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直有关医疗机构新增的医疗服务项日,可参照“关于制定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广西区人民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的函(桂价费函[2002]139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
二、各地市的医疗机构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按低于桂价费函[2002]139号文规定的价格,由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
三、桂价费函[2002]139号文未包括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报自治区审批。
以上规定,请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