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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海洋“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清理整顿海洋“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的通告》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决定对全市海洋“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进行彻底清理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本次清理整顿的对象是海洋“三无”(没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三证不齐”(只持有上述三种证书中一种或二种)渔船,以及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但未贴附或未贴足功率凭证的渔船、所持证书载明的主机功率与渔船实际主机功率不符的渔船,包括船、艇、筏、排等专用捕捞工具和渔业辅助船。

  二、清理整顿的基本原则是:纳入管理,区别对待。凡2000年全国海洋渔船普查登记在册的上述清理整顿对象,经检验合格后纳入管理,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属于专业渔民个人所有的“三无”渔船,必须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由主管机关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但不贴附功率凭证,限制作业海域、作业方式,渔船不得抵押和出售,不得更新。属于业主投资,雇佣船员从事捕捞生产的,必须转产转业。
  “三证不齐”渔船,经检验合格后,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按规定办理所缺证件,贴附与渔船实际主机功率相同的功率凭证。
  “三证不齐”或“三证”齐全,但实际功率与证书载明的功率不一致的渔船,需重新申请渔船检验,并办理相关的更改手续。《渔业捕捞许可证》按渔船实际主机功率贴附功率凭证。
  渔业辅助船不得改为捕捞船,须在检验合格后补齐有关证件。

  三、清理整顿时间为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至2001年11月30日。凡属纳入管理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及其他更改主机功率的渔船,需按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主动到渔船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纳入管理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在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或已有《渔业捕捞许可证》更改主机功率时,渔船所有人应补交自渔船建造之日或渔船主机更新之日起至办证之日止漏交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船舶港务费,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五、凡2000年全国海洋渔船普查未登记在册,以及虽登记在册,但经检验不合格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应立即淘汰,一律不得再从事海洋捕捞作业。应纳入管理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逾期未办理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的,以及其他属于清理整顿对象的渔船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自2001年12月1日起,一律不得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继续违规作业的,一经查获,将依照《渔业法》第 四十一 条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一律没收。

  六、属于清理整顿对象渔船的所有人要积极主动配合清理整顿工作,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渔船检验、登记手续并申办捕捞许可证。对不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甚至弄虚作假,违反规定骗取证件的,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核发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和检验证书的,依照《渔业法》第 四十九 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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