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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下放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地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定价权限下放各地市物价局。各地市在制定本地区物业管理费标准时,要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取得合理盈利,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必要时在制定标准前召开价格听证会,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以提高定价的合理性、科学性。
  各地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必须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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