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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将合肥西安高新区列为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的批复
安徽省科委、陕西省科委:
  你们分别申请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列为我部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的文(皖科工字(1999)055号、陕科字(1999)14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将合肥和西安两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列为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请你们根据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高新区技术创新试点工作的指导,并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推动高新区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为我国高新区技术创新工作摸索经验、提供示范,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同时,注意跟踪试点工作进展,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总结经验,及时报告我部。我们将加强工作联系与指导,积极创造条件给予必要的支持。特此批复。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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