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处:
盐酸二氢埃托啡是我部批准生产的麻醉性镇痛新药。由于在使用盐酸二氢埃托啡有躯体依赖性和较强的精神依赖性,1994年,我部组织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对盐酸二氢埃托啡的潜在依赖性及在国内的滥用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根据调查研究结果,我部组织麻醉品专家委员会及药品审评委员对盐酸二氢埃托啡进行再评价。现将盐酸二氯埃托啡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盐酸二氢埃托啡的原料及其制剂(针剂、舌下含片)均属于麻醉药品管理品种,其生产及供应渠道按照有关麻醉药品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盐酸二氢埃托啡制剂临床仅限用于创伤、手术后及诊断明确的各种剧烈疼痛的止痛。允许使用最大剂量一般为60微克,一日为180微克,连续用药不得超过三天。
三、盐酸二氢埃托啡不得用于戒毒治疗。
四、严禁将盐酸二氢埃托啡作为毒品吸食。凡为满足毒瘤使用盐酸二氢埃托啡的,应视为吸毒行为。应当依照《
关于禁毒的决定》第
八 条的规定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运输贩卖盐酸二氢埃托啡的,应按《
关于禁毒的决定》和《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根据当前我国一些地区盐酸二氢埃托啡的滥用情况北京四环制药厂暂停生产盐酸二氢埃托啡原料及其制剂。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发布的《
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卫生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