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贸易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拉萨农贸综合市场各项收费的请示”和“关于制作《卫生须知》牌匾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我局的具体调查核算,鉴于你公司所经营和服务的对象和场所,本着“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事宜批复如下:
一、《卫生须知》只能在农贸综合市场实行公示制度,不得向商户收取任何费用,公司应加强卫生宣传及管理。
二、自来水费:严格按藏价管字(1999)116号及藏价管字(2002)27号文件执行。即:流动人口每人每月6.00元,卫生间每户每月10.00元水费标准执行。
三、卫生费:每月每户50.00元。
四、电费:严格按藏政发(1997)73号文件执行。即:0.66元/度,加上变线损后不得超过0.80元/度。
五、场内交易停车费及卫生费:
1、大型货车:为缓解市场场地实行限时收取停车费制度,3小时内为临时停车费收费每次1.00元,超过3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00元;卫生费一次性2.00元。
2、小型货车停车费:1.00元/次,卫生费1.00元/次。
3、三轮车停车费:1.00元/次,卫生费1.00元/次。
六、临时停车费:
1、轿车停车费:1.00元/次(包括门外停车场所)。
2、摩托车停车费:0.50元/次。
3、自行车停车费:0.20元/次。
七、市场内电子打印称服务收费:0.50元/次。
八、公厕收费:0.20元/次。
九、北郊夺底路市场摊位费:每天3.00元(含卫生费)。
十、收费单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收费透明度,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随时接受社会各界及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使用财政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十一、此批复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