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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西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加强我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的意见》(藏政发[2001]127号),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第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关于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要求,深化用地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建设,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和交易行为,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努力规范土地市场管理
  (一)强化政府土地集中统一管理机制。各地(市)、县(市)尽快建立规范的土地有形交易市场,做到用地找市场,各类手续到市场办、价格由市场定、信息到市场找。通过有形市场建设,促进土地市场发育,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强化规费收缴,防止多头供地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收益的流失。土地有形交易市场要实行“阳光操作”,向社会公开交易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要坚持地(市)、县(市)对城镇规划区所有国有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违法出让土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对新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有计划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根据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土地。土地一级市场,实行“一个渠道进水(政府统一征用、收购和回收土地),一个池子蓄水(政府统一储备土地),一个龙头放水(政府统一供地)'的供地模式。要加强土地供应的计划性,根据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初制定年度供地计划,面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进一步加大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力度。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最佳效益的根本途径,也是新时期廉政建设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大再次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展土地等生产要素市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下,按照上级要求,进一步加大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力度,把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作为经营性用地供应的唯一渠道,形成制度并长期坚持。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建设用地,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今后凡商业、服务、金融、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预先发布供地信息,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提供。具有特定受让意向的招商引资项目也必须采取挂牌方式供地,只有在无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用地意向情况下,方可依法协议出让。

  (三)加强对划拨土地的管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办出让手续不得上市交易。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出让、租赁行为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让、租赁合同的管理,受让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让金、租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证,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二、严格执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四)要严格执行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时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符合政府各类优惠政策的项目,按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五)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用途手续,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六)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挤占和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土地批租领域的腐败
  (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政府、自治区纪委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并将其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和行政纪律,切实抓好落实”的精神,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土地供应、出让、交易等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要打击土地招标拍卖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惩腐败分子。对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的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土地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泄露标的,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个人干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工作,给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领导干部采取暗示、授意、指使等手段,干扰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工作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分别给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适度冻结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各地(市)、县(市)可根据实际与有关部门配合,在今年初对土地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在清理整顿期间冻结新增建设用地申请1-3个月。一方面认真查处问题,另一方面促使城镇存量土地的积极利用。在3月底前,除特殊情况,区国土资源厅对各地(市)新增建设用地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九)依法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对国有土地的集中统一供应,杜绝多渠道、多源头供应土地的现象。各地(市)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镇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列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乡村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征转、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十)坚持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要尽快健全各类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供地价格确定等,一律要通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十一)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要切实做到依法申请征转审批、依法定标准落实征地拆迁补偿、依法有偿供地、依法登记发证。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的,不得违规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二)本意见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各地(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有关违规违纪案件,并要有相应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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