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比例。为了完善我区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自治区核定的各盟市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财政负担92?5%,地方负担7?5%。地方负担部分除自治区另有规定外,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增值税25%的归属分级负担。
二、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自治区对盟市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盟市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200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