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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进一步转变作风狠抓落实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通过开展“三讲”教育和学习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开拓进取,努力推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政府机关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还有待进一步转变,特别是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影响了政令的畅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经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从严治政
  今后五年至十年的时间,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跨入新世纪之后迎接新挑战、夺取新胜利的关键时期,我们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为了不辜负全省人民的重托,争取多办成几件大事、实事,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继续深入学习和认真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从严治政,在工作中进一步增强沟通协调的主动性、依法行政的严肃性、顾全大局的自觉性和令行禁止的纪律性。要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重实际、说实话、务实事、求实效,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任务,集中精力,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增强事业心和敬业精神,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开拓进取,真正建设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二、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
  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抓大事,注意研究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积极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和政策建议,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抓落实,对省委、省政府决定和交办的重要事项,要亲自抓,遇到矛盾不能推诿扯皮,贻误工作;要顾大局,坚持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工作中如遇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加强沟通和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会商文稿,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再上报省政府。遇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领导要出面协调,如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必须出席,并将协调情况及时向本部门主要领导报告。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协办部门领导会签后上报省政府。
  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推进政企、政事和政社分开。当前要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为突破口,减少行政审批,规范行政行为。年内省级所有有审批权的部门,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必须减少审批事项1/3以上,不能达到此要求的,必须说明理由。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都要公开办事程序和要求,方便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效能。年内全省地县级城市都要设立便民服务中心。
  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防止机构重叠和人为增加行政环节。一些阶段性工作或一个职能部门难以完成的工作,可由主办部门提出,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协调部署,但日常工作仍由主办的职能部门承担。确需设立的临时机构一般不设实体办事机构、不核定人员编制、不拨付经费,同时还必须说明设立机构的工作时限。
  三、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
  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确保政令畅通。在省政府制定政策或做出决定前,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发表意见,敢于说真话,说实话,不回避矛盾。省政府一旦作出决定,各级、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允许各取所需,自行其是,更不得顶着不办。
  要切实转变作风,下决心整治会议多、文件多的问题。要把部门内设机构召开会议过多过滥、各种文件照抄照转和部门内设机构越权发文等现象,作为重点加以整治。要端正文风,改进会风,提高办文开会的质量和效率。省政府召开的会议,若部门领导不能出席,前来参会的人员必须带来经部门研究后形成的意见,不能议而不决。要严格会议报批程序,省直部门1年只能召开1—2次全省性会议。建立和推行会议费预算总额包干制度,2001年省直部门实际支出会议费比上年减少10%以上,从2002年起,当年实际支出会议费不得超过上年。
  实行文件总量控制,2001年省直各部门除转发上级文件以外,发文号要比上年总数减少20%,从2002年起,当年发文号不得超过上年。
  要规范行政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办公厅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工作预告制、首办负责制和答复承诺制,要求各部门办理的事项和参加的会议,一般应在一周以前预告;对各部门上报的事项必须在15日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各部门可以按上报意见办理,责任由延误办理的直接领导和当事人承担,同时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分管领导要承担相应责任。
  省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应明确提出时限要求。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对省政府办公厅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部门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需要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在报送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各部门需要请示省政府决定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省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省政府领导另有交待的事项以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四、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要建立责任制,实行督与办相结合,做到应督办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有关部门和地区在履行职责或完成省政府交办事项的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落实省政府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定期向省政府领导报告省政府文件、会议和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有的部门出现落实不力、督办不紧,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情况,行政监察部门要按照规定对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酌情给予诫免和通报批评,对因互相推诿、严重失职或拒不办理、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部门和领导,要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省直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各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并于2001年3月31日前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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