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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重庆市科学技术情报工作试行条例》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科学技术情报工作试行条例》,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情报工作试行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科技情报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它在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耳目、尖兵和参谋作用,对我市经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市各区县,市级工业、农业、交通、城建、医药卫生部门、财贸系统、企业公司,大中型厂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均应建立科技情报机构,配备人员,开展情报工作。
  第三条 全市各级科技情报机构都要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搜集、整理、提供科学技术情报资料,互通信息,为科学技术进步、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重庆科技情报工作的主管部门,重庆市科委科技情报处具体负责拟订重庆科技情报工作的法规、章程和规划、计划以及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干部培训等项工作。
  二、科技情报机构
  第五条 重庆科技情报系统包括重庆市科技情报中心,市级各有关局、公司、各区县科技情报机构,厂矿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科技情报室,专业科技情报所(站),都是全市科技情报系统的组成部份,均应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科技情报工作,并完成在全市科技情报系统中承担的任务。
  第六条 重庆市科技情报中心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建立全市科技情报网络,沟通信息,加强交流,提高文献资料的利用率;组织科技情报分析研究、发展预测、技术评价、技术经济论证等工作。
  第七条 全市科技情报网络是以市科技情报中心为核心的、主要由各级科技情报机构或科技情报人员在自愿互利原则下组织起来的科技情报体系。其任务是传递信息,交流技术,组织攻关,开展情报研究,为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服务。
  第八条 本市各区县、市级有关各局应组建科学技术情报机构(所、站、室),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科技情报人员。由区县科委或局总工程师领导,同时受市科技情报中心的业务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1.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系统的信息网络,协调科技情报工作。
  2.为本地区或本系统制定科学技术政策,编制生产和科技发展规划,确定重大科研、技术改造项目和产品发展方向,及时提供国内外科学技术动态水平的情报。
  3.为本地区或本系统引进技术设备,推广重大科技成果和新技术,提供技术上先进适用、经济上合理的技术经济情报。
  4.为本地区或本系统有关领导和科学人员提供科技情报咨询服务。
  5.及时将本地区、本系统的科技成果、情报资料,向领导市科技情报中心传递。根据市科技情报中心的要求和委托提供本区、本系统的科技情报资料或研究报告。
  6.区县科技情报机构要着重为农业生产走向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和大量涌现的专业户、重点户、科技示范户的需要服务,为农村制订经济发展规划、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服务。
  7.办理区县、市级各有关局领导交办的或有关部门委托的科技情报工作。
  8.组织培训科技情报人员。
  第九条 各专业公司应建立科学技术情报科(站、室、组),并配备适应数量的专职科技情报人员。由公司主管技术的负责人领导,同时受市科技情报中心的业务指导。公司情报机构是本公司的科技情报中心。其主要任务是:
  1.为公司制订生产、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搜集、提供国内外有关生产技术的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势的情报。
  2.为公司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包括设备的引进)搜集、提供国内外同行业的技术成果、设备结构、工艺路线、材料性能、技术改造动向及措施、技术经济效果等方面的情报。
  3.为公司重点产品的创优,进入国际市场,提高竞争能力和多创外汇,搜集、提供国内外同类产品水平,升级换代动向和市场供销的情报。
  4.为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成本,组织有关技术革新、技术转移的情报交流活动。
  5.及时向上级科技情报机构提供本公司的科技情报,并根据上级科技情报机构的要求和委托提供情报资料或研究报告。
  6.为公司所属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情报咨询服务,并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科技情报事宜。
  第十条 工矿企业应建立科技情报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科技情报人员。由主管技术的厂(矿)长或总工程师领导,同时受上级科技情报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1.为提高本企业产品质量、创优质名牌产品、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提供国内外同类产品水平、差距的对比资料。
  2.为确定本企业产品发展方向,开发新产品,提供技术适用、经济合理、生产可行、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情报资料。
  3.为本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搜集、提供国内外有关生产技术的先进水平和工艺技术情报;为合理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开展技术经济评价,提供对比分析情报。
  4.为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生产、技术、科研所需的文献资料。
  5.及时向上级提供本单位的科技情报,并根据要求和委托,提供情报资料或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科技技术研究,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应建立科学技术情报室。根据需要配备专职科技情报人员,由单位的业务负责人或总工程师领导,同时受上级和市科技情报中心的业务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1.为本单位确定科研方向,编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拓新的科研领域,提供有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动向、趋势以及最新科学技术成就的情报。
  2.为本单位选定科研项目,制订研究方案,攻克科技难关及提高教学质量提供有关的国内外科技情报。并开展代查、代译、复制和定题服务工作。
  3.为本单位科研、设计成果的鉴定、评价,有针对性地提供国内外研究现状、规模、水平、经济效益等情报,并为其推广提供咨询服务。
  4.及时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或情报向上级情报机构提供,并承担上级或市科技情报中心委托进行的科技情报调查、研究等工作。
  三、科技情报工作现代化
  第十二条 在全国统一规划下,建立重庆市的科技情报计算机检索系统;做好微型电子计算机的应用试验和推广工作;重视声象、缩微,复制和印刷出版等方面新技术的应用,逐步实现科技情报工作现代化。
  四、科技情报人员
  第十三条 科技情报人员是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科技情报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情报事业,熟悉情报业务,具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技、经济知识,掌握文献检索方法,至少会一门外语,能独立从事情报分析研究和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职称系列的规定,由市科技情报中心组织考核和评定全市各类科技情报人员的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有计划地培养科技情报专业人才,为在职人员开办各种业务培训班和进修班,学习情报业务、专业知识和外语;有计划地选派科技情报人员到一些大专院校和国外学习。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情报人员应享受从事其他科技工作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要依据其工作成就和业务能力,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考核、评定和晋升其技术职称。对作出优异成绩的科技情报机构和科技情报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科技情报成果和奖励
  第十七条 科技情报成果是文献工作、情报研究、情报服务、新技术应用研究、情报学理论和方法研究等方面的,具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造性劳动结晶。
  第十八条 科技情报机构和科技情报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和奖励科技情报成果。
  六、经费和器材设备
  第十九条 科技情报经费应列入本单位计划,在企业经费和事业费内列支。各级科技情报机构的收入,其大部分可用于本单位事业的发展,小部分可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
  第二十条 科技情报工作所需要的计算机、录像机、录音机、照相机、复印机、打字机等均属科学器材和设备。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对科技情报机构的技术,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设备。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和各区、县科委,可根据本条例原则制订本系统和本地区条例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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